越南政府于本年5月28日颁布第34/2022/ND-CP号议定有关加值型营业税、营利事业所得税、个人综合所得税等各项税捐与土地租金缴纳延期施行细则,并自同(28)日起生效实施至本年12月31日止,嗣后将依现行法律规定实施。重点摘译如次:
一、适用对象包括:(1)从事下列经济产业生产项目之企业、组织、自然人、家庭户:农林水产业、食品加工、纺织成衣业、皮革类及相关产品、木材加工与木、竹等製品(床、柜、桌、椅生产除外)、稻草与编织材料等製品生产、纸类与纸类製品、橡胶产品与塑胶产品、其他非金属矿物产品、金属生产、机械加工、金属表面涂装与处理、电子产品、电脑与光学品、汽车与其他具备引擎之车类生产、床、柜、桌、椅等生产、营造业、出版、电影、电视节目、音乐录音与发行、石化开採、饮料、印刷与複製、煤炭、精炼油品、化学原料暨化学製品、铸造金属之产品(机械、设备除外)、机车等生产、机械设备维修与安装等;(2) 从事下列经济产业之企业、组织、自然人、家庭户:物流、餐饮与旅馆服务、教育、医疗与社会支援、房地产、劳工与就业服务、旅行社及相关观光推广服务、艺术创意与娱乐、图书馆、博物馆以及其他文化项目、体育运动、娱乐项目、电影院、广播、电视、电脑程式製作、电脑谘询与相关业务、资讯媒体服务、矿物开採支援服务;(3)从事优先开发之辅助工业产品、重要机械产品等生产;(4)依据第04/2017/QH14号中小型企业援助法与第80/2021/ND-CP号议定所规定之小型与微小型企业;(5)依越南央行规定提供遭受新冠疫情影响之企业、组织、自然人等客户信贷协助措施之信贷机构、外国分行。
二、各项税捐与土地租金缴纳延期: (1)加值型营业税部分,本年3月份缴税期限为10月20日、4月份为11月20日、5月份为12月20日、6月份、7月份以及8月份皆为12月20日、本年第一季加值型营业税缴纳期限为10月30日、第二季为12月31日;(2) 营利事业所得税部分,本年第一季、第二季暂缴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款之延长期限为自依现行规定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款缴纳期限到期之日起3个月内;(3) 土地租金部分,本年应缴之土地租金50%缴纳延长期限自本年5月31日起6个月内,适用对象为向政府依主管机关之决定、契约以按年支付土地租金方式直接承租且土地使用目地为上开产业项目之企业、组织、自然人、家庭户。
三、延期申请作业:(1)纳税者于递交按月(或按季)之税捐申报文件时以电子方式、书面文件或邮寄等方式同时递送得以延期之税款与土地租金缴纳延期申请书(依议定附上格式填写)至主管税捐稽徵机关;倘未一併递送者,则最慢必须于本年9月30日前递交申请书;(2)纳税者自行认定是否属于适用对象,并负责任,9月30日后递件者不得延期缴税与土地租金期限;(3)税捐稽徵机关不需向纳税者通知有关同意缴税与土地租金延长期限事宜,倘在延长期限期间或事后检查发现纳税者非属于适用对象,税捐稽徵机关将书面通知纳税者有关停止相关延长期限待遇,纳税者则有义务缴纳相关税款、土地租金与迟缴罚金;(4)在延长期限期间依据税款与土地租金缴纳延期申请书不计算该等得以延期缴纳之款项之迟缴罚款。
四、上开议定全文内容,请上https://luatvietnam.vn/thue/nghi-dinh-34-2022-nd-cp-221737-d1.html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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