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境贸易,从贸易类别看也是进出口贸易;但也有边境贸易的特点:本币结算为主,贸易额不大,有些还是易货贸易,还有一些边境互市——蔬菜水果鸡鸭鱼小吃像赶集一样。
边境贸易是双方边民实际的需要,可以造福双方边境百姓。在交通条件跟上以后,完全可以把边境贸易引向腹地,边境贸易也可以做得很大;工程建设、农产品种植、土地租赁买卖、商业服务等都可能跨境进行。
中国实行睦邻友好政策,践行亲、诚、惠、荣理念,这给边境贸易发展带来宽广的未来。
边境贸易只要有正常出关手续,有增值税发票和结算凭证,同样可以申请出口退税。
不要小看边境贸易,便利的、互补的、有序的、广泛的边境贸易造福一方百姓,进一步深化就是繁荣的边境经贸区;中国有14个陆地邻国,沿边开放是发展经济的重要战略。
边境贸易是我国沿陆地边境线经国家批准对外开放的边境县内有贸易经营权的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国境口岸,与邻国边境地区的企业进行经营的贸易活动。本身边境贸易在进出口税收政策当中就属于特殊贸易一类,再具体到税收细节问题上就涉及的更少了,实际上它同一般进出口贸易一样都存在着业务的共性与特殊性。就其特殊性国税发[2008]11号文做了明确的规定,该文将边境贸易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规定,与一般情况加以了区别。在发文中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一条第2款、第3款、第4款不适用于边境贸易出口货物。”也就是讲,国税发[2006]102号文第一条所述5种出口货物视同内销征税的情况,除了2、3、4种情况外,只有1、5两种情况适用于边境贸易。关于边境贸易的具体内容可以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发表的:海关总署解读边境贸易政策
http://fangtan.customs.gov.cn/tabid/301/Default.as
为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之间的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国务院自1996年初开始下发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新疆发展边境贸易的优惠政策。
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本地自产的11种属国家重点管理的商品,外经贸部根据新疆具体情况,专项给新疆下达一定数量的出口配额,并授权新疆外经贸主管部门发放出口许可证;出口除国家实行重点管理商品实行统一招标,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商品,一律免领配额和许可证。
2、边境小额贸易企业进口原产于毗邻国家实行进口配额和限量登记管理的商品(除汽车及关键件外),由国家从年度进口计划总量中切块下达进口配额或限量登记额度,并授权新疆签发进口许可证和进口商品登记证。
3、边境贸易享受特殊的税收政策。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海关总署[1998]外经贸政发844号《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边境小额贸易享受一般贸易出口退税政策,按一般出口退税办法办理出口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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