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政府于本(2022)年5月28日发布第35/2022/ND-CP号议定,有关经济区及工业区管理规定,并将于本年7月15日生效。根据前述议定第25条,在工业区暂时居住、居留获规定如次:
可在工业区暂时居住、居留之情况:
依居留法规工业区无常住场所
专家、劳动者可在工业区之居留场所暂时居住、居留,以进行公司经营生产工作,并须执行以下规定:
+越籍专家、劳动者可依居留法规暂时居住、居留
+外籍专家、劳动者可依外籍自然人于越南出入境、过境、居留之相关规定暂时居住。
在工业区之服务业土地兴建居留场所,并依建设规定及相关规定确保环境安全距离,确保社会治安,且不得影响到业者在工业区经营生产之相关活动。
(按:依现行法规,居民不得在工业区、加工出口区居留)
在需要的情况下,外籍自然人(包括管理人、执行经理、专家)可依省级人委会规定于工业区、加工出口区暂时居住。外籍人暂时居住,须符合越南政府发布第82/2018/ND-CP号议定第29条第3款规定。
居留在工业区之企业之情况
在直接受天灾影响、环境灾难、火灾、疫病、战争、抗议、暴力等不可抗情况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专家、劳动者可依照以下规定在企业、工业区之企业居留:
-越籍专家、劳动者可依居留规定于工业区之企业居留。
-外籍专家、劳动者可于工业区之企业居留30天以下并须依照外籍自然人于越南出入境、过境、居留之相关规定办理暂时居住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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