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首先是要确定用户的诚信,加强资信调查。在调查中要重点了解对方的企业性质、贸易对象的道德、贸易经验等,特别是贸易伙伴的资金及负债情况,经济作风及履约信用等。
同时,合同文本主要防范以下风险:
1、谈判前参照完善的格式样本谈判,避免遗漏有关条款。
2、尽量提供自己的合同文本,自己掌握主动权。
3、在磋商过程中,E—MAIL、传真或口头等方式的,约定以签订正式合同确认书为准,使合同具有确定性、公开性、告诫性,避免电子证据(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传真)的证据缺陷。
4、防止侵犯外国专利权。因为目前我国出现较多此类纠纷,要注意避免侵权带来的收汇风险,明确法律责任。
5、支付条款风险防范:如果是汇付方式,尽量在合同条款中要求进口商提供银行保函。如果采取托收方式,事先要注意有的拉美国家对D/P方式,常常按照D/A方式处理的做法,更要注意设法在进口商付款前确保货物的所有权,防止钱货两空。在办理托收时不要在托收委托单上指定代收行。如果是L/C方式,要注意规定对方开证时间、开证银行,并要求进口商退货时须3套正本提单全退回方可。
6、违约金条款不要遗漏,一定要全面,幅度可以高,但不要太高,因为太高导致条款无效,等于让裁判庭自己决定。
7、商检条款:合同应对检验标准、检验期限、凭封单检验还是凭现状检验,以及对标的物质量和数量提出异议和答复的期限做出明确规定,以免进口商拖延不决。商检 certificate是买卖双方结算、计算关税 、判断是非办理索赔的依据。
8、不可抗力条款:最好在国际合同中尽量列举不可抗力的具体范围、证明条件、通知期限,这可以避免进口商找借口不付款。
9、争议解决方式条款:由于国外执行难等许多原因,最好约定仲裁条款。条款表述要规范,不能模棱两可造成麻烦。
10、法律适用条款:应尽量争取适用中国法解决争议。
11、可以规定“货物所有权保留”条款。在不影响正常贸易情况下,约定在进口方尚未付清全部货款之前,货物仍由出口商所有。
12、对方提供的合同,防止看不见的条款,即“影子条款”。对方提供的合同,带回公司考虑后再签,不要匆忙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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