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一、旨案经我国书面审查及实地查核等技术性评估,以及跨部会讨论、风险沟通之结果,依据跨部会会议决议及卫生福利部食品药物管理署(食药署)111年5月24日FDA食字第1111301404号函,检送墨国牛肉可输台品项及输台须符合条件,详如附件1。
二、检送核准输台之墨国牛肉指定设施名单详如附件2。自111年6月20日起,源自前揭名单所列指定设施屠宰之墨国牛只,并于前揭指定设施分切、加工及贮存之牛肉及其产品,得依据「偶蹄目动物肉类输入检疫条件」,以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相关规範输台。产品输入时应逐批检附台墨双方议定之检疫证明书(检疫证)一式两份,于输入时提交正本予本局,副本则提交予食药署,俾本局与食药署分别执行输入检疫及查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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