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归都是清朝海禁的原因
海禁又称“洋禁”,是孤立主义政策的一种,旨在禁止民间私自出海,有谓“尺板不得出海”一说。海禁政策的具体实施随著政策不同而有张有弛,即“严禁”及“弛禁”之分。一般认为,海禁的主要目的是有消灭反叛势力、打击海盗及走私,保障社会稳定等。
海禁政策也限制了外国商人前往本国通商,实际上真正受到打击的更多是本国对外的贸易及渔业。海盗和走私商人的活动亦反而因为海禁而更加猖獗,对本国及其周边国家的社会和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中国历史上海禁的高峰期是在明清两朝,不仅在政策上有所强化,而且持续时间长达多年。中国的海禁也成为东南亚陶瓷业发展的契机。另一方面,藩属国例如琉球等国家,亦因为海禁的关系,利用独占与中国贸易的契机而获取大量利益。
清廷为办铜需要,最初并不禁海,后来为了防止沿海民众通过海上活动接济反清抗清势力,才实行海禁,而且较明代更为严厉,顺治十二年(1655年)六月,下令沿海省份“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立置重典”,顺治十八年(1661年),更强行将江、浙、闽、粤、鲁等省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设界防守,严禁逾越,直到康熙二十年(1681年)三藩之乱平定,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台湾告平,清廷方开海禁,先后于二十三至二十五年间设立闽、粤、江、浙四海关,分别管理对外贸易事务,康熙年间的开海,是全方位的开海,不但东西两洋,而且一向严禁的赴日贸易也在开放范围之内,较之明代隆庆年间开始的局部开海范围和作用都要大的多,但是,仅仅过了三十多年,全面开海的政策就开始收缩,面对日益严重的“海寇”活动和西方势力在东亚海域的潜在威胁,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十月二十五日,康熙召见大臣,提出禁海问题,次年,规定拟定,正式实行禁海,这就是南洋禁海令。南洋禁海虽然并非全面禁海,但对于正在不断发展的中国民间对外贸易力量无疑是严重的打击。到雍正五年(1727年),雍正在大臣的反复奏请讨论下,担心闽粤地区因洋禁而引发海患,才同意废除南洋禁海令,随即开放了粤、闽、江、浙四口通商口岸。
清朝政府规定的通商口岸有4个,这4个口岸可以理解为有政府设立海关的口岸。但是,实际上与海外通商的口岸超过100个,只不过政府还没有设立正式的海关而已。乾隆年间(1757年),由于一个英国东印度公司商人对中国进行的渗透(“洪任辉事件”),乾隆宣布撤销宁波、泉州、松江三个海关的对外贸易,只留下广州海关允许西方人贸易。这一规定最多只是给外国商人造成一些不方便而已,并没有影响贸易额。相反,即便只有广州一个口岸,海外贸易额依然大幅上升。而且,只留广州一个海关,主要是针对欧洲商人的来华贸易,对于南洋贸易,并不受此局限。 从康熙24年(1685年)到乾隆只留下广州一个口岸的1757年,72年间,到中国贸易的欧、美各国商船有312艘。乾隆关闭三个口岸(被视为闭关锁国的证据)后,从1758年至1838年鸦片战争前夕,80年间,到达广州海关贸易的商船共5107艘,是开放4个口岸年代的16倍。从管理效率来说,4个口岸开放时,每个口岸每年平均只有1艘西方商船靠岸。只留1个广州口岸时,每年平均靠岸64艘西方商船,效率明显大大提高,使海关管理成本大大降低。[1]
清朝海禁政策初期主要是防范郑成功反攻。郑成功等政治势力一直长期依靠海上力量与清朝周旋。据史料记载,一些西方人士曾直接参与明郑与清朝的军事斗争;而郑成功也曾向日本的德川家族请求过援助。因此,自清朝立国以来,就一直厉行闭关政策,只不过在乾隆之前,其主要意图是隔绝大陆与台湾郑氏抗清力量的交往,并防范新的反清力量集聚海上。
康熙时,清朝政府虽然开关与外国贸易,但对外国商船的活动极为注意,对逗留外国的中国人也防范极严。康熙下谕地方官要在沿海各地增设炮台,并指出"海外如西洋等国,千百年后,中国必受其累,国家承平日久,务需安不忘危"。可见康熙对西方殖民主义者始终是存有戒心的。
随着当时海上商业的发展,清朝政府对外贸易的限制也日益严格,清朝的闭关自守,最突出的表现是在乾隆,嘉庆时期。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由于英国东印度公司等殖民者对中国进行渗透,在沿海进行种种非法的活动,尤其在洪任辉事件之后,清廷大为警惕,于是清朝政府传谕外国商人,从这年开始,只准在广州一口通商,不得再往厦门,宁波等地。此外,清朝政府又制定了很多限制外商的禁例,如外商不得在广东省城过冬,外商需听中国行商的管束,外商不得随意奴役中国人,外商不得在广州自由出入等等。同时也加强了对内地商人的限制,设立了保商制度。保商受政府委派,拥有对外贸易的特权,凡外来的一切人员,船只,货物及纳税等事皆由保商担保。
加税也是限制与西洋各国通商的办法之一。清朝政府的关税分船钞,货税两种。除康熙时曾一度减轻税额外,以后各种名目的附加税日益增多。乾隆时,清朝即以加重浙江等地海关税以抵制外商北上。同时,清朝政府还先后颁行了禁止五谷,金银,铜觔,丝斤出洋的种种禁令。
顺治三年(1646年)编制的《大清律》保留了《大明律》中有关“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条文。不过,当时的海禁政策并未真正执行,清人根本不知有海禁。甚至康熙十五年(1676年)时任江苏巡抚的慕天颜在《请开海禁疏》也说:“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
为了削弱、消灭郑成功等抗清力量,顺治十二年(1655年)浙闽总督屯泰奏请“沿海省份,应立严禁,无许片帆入海,违者置重典。”顺治十三年(1656年)六月,清廷正式颁布“禁海令”,敕谕浙江、福建、广东、江南、山东、天津各省督抚提镇曰:“严禁商民船只私自出海,有将一切粮食、货物等项与逆贼贸易者,……不论官民,俱行奏闻正法,货物入官,本犯家产尽给告发之人。该管地方文武各官不行盘诘擒辑,皆革职,从重治罪;地方保甲通同容隐,不行举首,皆论死。”然而,海禁实行五年未达到预期效果。顺治十八年(1661年),清廷采纳了黄梧的“迁界令”,强令东南沿海居民内迁三十至五十里。迁界令措施对明郑有一定打击成效。不过使得东南沿海地区田园荒芜、百姓流离失所,其后海盗盛行。[2]
开海与展界令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七年(1668年),郑氏已退守台湾,广东先行松弛海禁。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平定三藩之乱的战争即将结束之际,福建总督范承谟、姚启圣,江苏巡抚慕天颜,福建巡抚吴兴祚,广东巡抚李士祯等先后上疏,要求废除海禁,准民出海贸易。其中以康熙十五年(1676年)慕天颜的《请开海禁疏》最具代表性,由其中所述“今则盛京、直隶、山东之海船固听其行矣,海洲云台之弃地亦许复业矣,香山、澳门之陆路再准贸贩矣”可知此时北方的沿海省份已解除海禁,唯江浙闽粤四省尚在禁列之中,但江苏和广东的部分地区已弛禁。
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朝平定台湾,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3]
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清朝正式开海,准许百姓对外贸易,并在“粤东之澳门(一说广州)、福建之漳州府、浙江之宁波府、江南之云台山”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江海关作为管理对外贸易和征收关税的机构。江浙闽粤四大海关总领各自所在省的所有海关口岸,通常下辖十几至几十个海关口岸。
康熙五十六年(1717年),由于自开海禁之后,每年造船出海贸易者,多至千余,回来者不过十之五六,不少人留居南洋。清政府因而担心“数千人聚集海上,不可不加意防范”;并认为南洋各国历来是“海贼之渊薮”,于是禁止南洋贸易,即“南洋海禁”。但此时并未禁止东洋贸易和西洋贸易。
南洋海禁之后,本来一度繁荣的对外贸易,又复萎顿。沿海经济日趋萧条,给当地居民造成严重后果,以致有用四五千金建造的大船,任其朽蠹于断港荒岸之间。而生活无着之穷民,被迫逃亡海上,或铤而走险,“或为犯乱”。为此不少人奏请开禁。
雍正五年(1727),即南洋海禁十年后,清政府再开南洋海禁。但限令出洋贸易之人三年内回国,否则不许回籍。
同年,由葡萄牙国王第一次直接派遣的使臣始至北京,以往清人称葡萄牙为西洋国,这次称之为博尔都噶尔国,误以为初次入贡,接待十分周到。
雍正七年,荷兰东印度公司设支店于广州,经营贸易事务。
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乾隆帝南巡,在苏州亲眼目睹洋商船只络绎不绝,引起警觉,导致乾隆对西方殖民活动严加警惕,以海防重地规范外商活动为理由,谕令西洋商人只可以在广东通商,亦即。但是实际上,当时在南洋的一些西方殖民者仍被允许到闽、浙、江海关贸易,特别是闽海关。例如,乾隆四十六年(1781年)、四十八年(1783年)、五十一年(1786年),嘉庆十二年(1807年)、十四年(1809年),均有西班牙商人从南洋吕宋到厦门贸易。
乾隆谕令“本年来船虽已照上年则例办理,而明岁赴浙之船,必当严行禁绝。……此地向非洋船聚集之所,将来只许在广东收泊交易,不得再赴宁波。如或再来,必令原船返棹至广,不准入浙江海口。豫令粤关,传谕该商等知悉。……令行文该国番商,遍谕番商。嗣后口岸定于广东,不得再赴浙省”。[4]这一上谕只是让“外洋红毛等国番船”、“番商”只在广东通商,不得再赴浙江等地,而不是一些资料中所说的关闭江、浙、闽三海关,更不是“广州一口通商”。
乾隆二十四年,受到“洪任辉事件”影响,清廷为了加强对外贸易的管理而制定专门《防范外夷规条》,共有五项,故又称之为《防夷五事》,主要包括:禁制外国人雇人传达信息;外国妇女被严禁来华;严禁在华外商在广州过冬;禁止借外夷的资本及聘请汉人役使;及外商到广州后由寓居行商管来检查。
乾隆四十一年谕旨:“朝鲜、安南、琉球、日本、南洋及东洋、西洋诸国,凡沿边沿海等省份夷商贸易之事皆所常有,各该将军督抚等并当体朕此意,实心筹办。遇有交涉词讼之事,断不可徇民人以抑外夷”。
洪任辉事件及外国的贸易渗透
乾隆即位后,在对外贸易方面基本上沿袭了先祖的政策。18世纪中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开始工业革命,其海外贸易日益扩张。特别是以英国东印度公司为首的西方商人,一直强烈渴望寻找机会打开中国市场。当时,在中国沿海的4个通商港口,前来进行贸易与投机的洋商日益增多。与此同时,南洋一带也经常发生涉及华人的事端,这些情况很快引起了清朝政府的警觉和反感。
乾隆五年(1740年),荷兰殖民者在南洋的爪哇大肆屠杀华侨,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红溪惨案”。消息传来后,举国震惊。同时,澳门等外国人聚集的地方也经常有洋人犯案。另一方面,当时的英国商人为了填补对华贸易产生的巨额逆差,不断派船到宁波、定海一带活动,企图就近购买丝、茶。巧合的是,乾隆皇帝十分热衷于到江南一带巡游。据说当乾隆第二次南巡到苏州时,从地方官那里了解到,每年仅苏州一个港口就有一千多条船出海贸易,其中竟有几百条船的货物卖给了外国人。乾隆还亲眼看到,在江浙一带海面上,每天前来贸易的外国商船络绎不绝,而这些商船大多携带着武器,他不禁担心宁波会成为第二个澳门。于是在1757年南巡回京后,乾隆断然发布了那道著名的圣旨,并规定洋商不得直接与官府交往,而只能由“广州十三行”办理一切有关外商的交涉事宜,从而开始实行全面防范洋人、隔绝中外的闭关锁国政策。
挑战清朝封关政策,洋商驾船北上告御状就在乾隆闭关锁国的圣旨发布后不久,一起由英国东印度公司挑起的讼案,又进一步坚定了乾隆皇帝的决心,这就是轰动一时的“洪任辉事件”。
英国人洪任辉,原名詹姆士·弗林特,当时是东印度公司的一名翻译。
乾隆十九年(1754),东印度公司想在业务上有所突破,指示洪任辉设法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并派遣喀喇生 (Samuel Harrison; 时任东印度公司董事) 前来,一同主持此事。
1755年,在东印度公司的指示下,洪任辉带领商船前往宁波试航,希望扩大贸易范围,开辟新的贸易港。当他们抵达宁波港时,受到当地官员的热烈欢迎。更令他们惊喜的是,浙海关关税比粤海关低,各种杂费也比广州方面少很多。于是,在此后两年中,英国东印度公司屡屡绕开了广州口岸,派船去宁波贸易,致使粤海关关税收入锐减。两广总督等官员急忙向乾隆上奏,希望禁止洋船前往宁波贸易。本就对外商没有好感的乾隆皇帝便通知浙海关把关税税率提高一倍,企图通过关税手段让洋商无利可图,使他们不再来宁波贸易。不料英国东印度公司仍不断派商船前往宁波贸易。颇感无奈的乾隆只好在1757年关闭了宁波等地的口岸,只留广州一口通商。
英国东印度公司当然不愿就此罢休,指示洪任辉再往宁波试航,如达不到目的,就直接航行至天津,设法到乾隆的面前去告御状。
乾隆二十二年(1757)六月,洪任辉率船携运大量枪炮军火等违禁品到达宁波,就增税之事与官员激烈争执,闽浙总督杨应琚亲赴宁波调处并奏报中央。十一月,乾隆帝裁示禁止英国商船进入宁波,由两广总督李侍尧传谕各国商人限于广州贸易,提高舟山、宁波、厦门关税一倍,强制起卸军火、帆具上岸。
乾隆二十四年(1759),洪任辉接指示后,即于五月九日,由广州出航,佯言乘船回国。但却偷偷地直航宁波。此事为南海县知事所发觉,报告两广总督李侍尧,李通知海防同知密切注视他的行踪。五月三十日,洪任辉坐船到达定海海面时,浙江总兵罗英笏派出水师,不准他驶进宁波。洪任辉按公司的指示,北上天津,停泊在大沽海口炮台水域。当前往检查的官员登上他的海船时,他自称是英吉利国的四品官,一向在澳门、广州两地做生意,因有冤情,广东地方当局不予作主,所以前来京师鸣冤告状,把“状纸”送给直隶总督方观承,然后转呈乾隆皇帝御览。
此“状纸”内容长达七项,但主要有四点:第一,状告粤海关监督李永标纵容家人属吏敲诈勒索,征收陋规杂费68项,核银1000多两;第二,状告资元行老板黎光华,拖欠东印度公司货款5万多两;第三,状告广州官吏不循旧例接见洋人,致使家人属吏敲诈勒索;第四,保商制度弊病甚多,延误外国商船正常贸易的进行。
乾隆皇帝阅后,认为“事涉外夷,关系国体”,命给事中朝诠、福州将军新柱为钦差大臣赴广东会同两广总督李侍尧查办审讯。审理结果,粤海关监督李永标被革职处分,海关陋规杂费一体废除,同时重申外国商船不可赴宁波贸易。洪任辉明知违反律例,不顾地方官多次警告,擅赴天津告状,判罚圈禁于澳门的前山寨,圈禁期满驱逐回国;代写诉状并呈状词的四川商人刘亚匾,以触犯讼棍教诱主唆、为外夷商谋砌款罪被处死;黎光华家产也公开拍卖抵债,洪任辉供称指使告状的徽州商人汪圣仪,与任辉交结、收受英国大班银一万三百八十两,按交结外国互相买卖借贷财物例治罪,但潜逃未获。
洪任辉本人被囚禁在澳门三年(1759年12月-1762年11月),刑满后被带到黄埔乘船遣送回英国,终身不得再返回中国。其实,东印度公司可以付一笔赎金,以免去洪任辉的刑期,但东印度公司并没有这么做,可见西方殖民者的险恶。不过,洪任辉在六年里(1760年至1766年)一共赚了8500英镑,其中2000英镑是为了补偿他受囚时所承受的“苦难”。
中国有句老话叫得寸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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