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08/2022/ND-CP号议定规定有关越南环保法若干条款之施行细则,自本(2022)年1月10日起进口废料作为生产原料之企业必须先押放进口货物之保证金。保证金金额则根据进口数量而定。此规定係为确保进口者对进口废料可能会衍生之危机及环境汙染负责。
进口钢铁废料之厂商/自然人环保保证金之规定为: (1) 进口量500公吨以下,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10%; (2)进口量500至1,000公吨,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15%;(1) 进口量1,000公吨以上,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20%。
进口纸废料及塑胶废料之厂商/自然人环保保证金之规定为: (1) 进口量100公吨以下,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15%; (2)进口量100至500公吨,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18%;(1) 进口量500公吨以上,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20%。
以上未提及之其余废料,进口时进口商/自然人须缴保证金为货物进口总额之10%。
第08/2022/ND-CP号议定自本年1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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