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支付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推动者、监督者,中国人民银行肩负“维护支付、清算系统正常运行”等法定职责。建设有二代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全国支票影像交换系统、境内外币支付系统等重要业务系统。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支付服务的提供主体,它们通过后台完善业务系统、前台提供和提供多层次、受理各种支付工具(或支付工 具受理机具)的形式,向广大单位和个人差异化、个性化的支付服务。特许清算机构:特许清算机构在特定领域提供专项支付服务。如: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跨境银行间支付清算(上海)有限责任公司等。支付机构:支付机构运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等新型信息技术,充分发挥自身机制灵活的优势,为社会公众提供小额、快捷、便民的零售支付服务,在中国零售支付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如支付宝、财付通、快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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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户单位在购销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的待遇;不得只收取现金而拒收支票、银行本票和其他转账结算凭证。
2、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开户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3、开户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相关连接】:
1、未使用统一规定印制的票据和结算凭证,其中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出票或签发“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在更改处签章证明。
【相关连接】:(注意相同规定在三处出现)
1、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不一致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2)单位、个人和银行应当按照《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开立、使用账户。
(3)票据和结算凭证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
原始凭证的金额有误的只能由开票方重开,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可以更改,更改必须由开票方更正,更正处加盖原出票单位的印章。
(4)填写票据和结算凭证的基本要求
①关于收款人名称:一般记载对方全称,也可以填写规范化简称。简称要求排他性,同一性。
②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票据出票日期使用小写填写的,银行不予受理。
③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和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面加“壹”。大写日期未按要求规范填写的,银行可予受理;但由此造成损失的,由出票人自行承担。
④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应用正楷或行书填写,使用繁体字,也应受理。
⑤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到“元”为止的,在“元”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到“角”为止的,在“角”之后可以不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后面不写“整”(或“正”)字。
⑥中文大写金额数字前应标明“人民币”字样,大写金额数字应紧接“人民币”字样填写,不得留有空白。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人民币”字样的,应加填“人民币”三字。
⑦阿拉伯小写金额数字中有“0”时,中文大写应按照汉语语言规律、金额数字构成和防止涂改的要求进行书写。
⑧票据和结算凭证的金额以中文大写和阿拉伯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二者不一致的,票据无效,结算凭证银行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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