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海外贸易起始于西汉,并有其发生、发展、繁荣和衰微的过程,而每个时期又都受到当时的经济、政治等诸多条件的约束。两汉是海外贸易开拓时期;魏晋南北朝是其继续发展时期;隋唐是其兴盛繁荣时期;宋元是其高度发达时期;明清时海外贸易出现了断层与终结现象。
历史沿革
中国的海外贸易历史悠久。早在秦汉之前,中国已同近海国家有了贸易往来。汉代商船已远达印度东南海岸,并同印度支那半岛、马来半岛、马来群岛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直接的海上贸易关系。魏晋时期,北方曹魏同日本、江南孙吴同印度支那半岛诸国也经常有贸易往来。南北朝时期,中国同沿中印航线各国的贸易更为频繁。
隋唐时期,因"丝绸之路"阻塞和陆路交通困难,海外贸易空前繁荣。据《新唐书·地理志》记载,中国商船的远航已由印度半岛延伸至波斯湾。中国同印度支那半岛、马来半岛、马来群岛、印度半岛和阿拉伯半岛等国的贸易颇为发达。唐代同日本、朝鲜的贸易也十分活跃。自630~894年,日本遣唐使来华达13次以上,往返均携带大批商货。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更加繁荣。据南宋宝庆元年(1225)赵汝适《诸番志》记载,宋代与50~60个国家和地区有贸易往来。据元汪大渊《岛夷志略》记载,元代同近百个国家和地区发展了海上贸易关系。这些国家和地区涉及西太平洋和印度洋的广阔海域。
经营方式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分官方贸易和私人贸易,以官方贸易为主。其中,以朝廷间互赠礼品形式出现的"朝贡贸易"和随之而来的"随贡贸易",是官方贸易的主要形式。其次是官府采办,即由官府派遣专人出海贸易,以谋取奢侈品和厚利。官府采办是"朝贡贸易"的补充。
私人贸易早于官方贸易。最初为滨海商民进行的近海贸易。以后,逐步由近海伸向远海。自明中叶以后,由于商业资本发展和官方贸易衰落,私人贸易渐趋重要。私人贸易有合法和走私两种形式。合法贸易是在官府控制下进行的,有种种限制。因此,走私贸易是经常存在的,明清海禁时期,私人贸易则多以走私方式进行。从事私人海外贸易者,有权贵官吏、大商人、中小商人和游民等。宋元间,称从事海外贸易的民间商人为舶商,在户籍上称为舶户。明清间,随着私人贸易发展,还出现了由官府特许居间贸易的垄断商人或团体。
管理机构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管理机构有市舶司和海关。自唐迄明是由市舶使、市舶司进行管理。唐于 714年在广州设市舶使。宋于971年在广州始设市舶司,其后分别在八个主要港口设置市舶司、市舶务或市舶场。元代,先后在七个主要港口设立了市舶司,还规定了市舶条例。1293年,正式制订了《市舶法则》23条(实际22条),1314年,又修订重颁了《市舶法则》22条,进一步完善了市舶管理制度。明代承宋元旧制,仍由市舶司管理海外贸易。
清代始设海关。1684年,清廷废除海禁。1685年,开澳门、漳州、宁波和云台山四港对外通商,并分别设立粤海关、闽海关、浙海关和江海关。清廷还制订了一系列关税税则和管理办法。从此,海关代替历代市舶机构管理海外贸易。以后,鉴于西方殖民主义者的违法行为,清廷于1757年只准广州一口贸易,由粤海关加强管理,直至鸦片战争后才开五口通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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