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服务,按规定免征增值税的,该项销售服务的全部收入应从境外取得,否则,不予免征增值税。
一、满足条件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附件4)第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三)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因此,满足上述规定的,可以适用零税率。
二、满足条件的可以免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
(二十)符合零税率政策但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或声明放弃适用零税率选择免税的下列应税行为:
...
3.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下列服务:
...
(7)信息系统服务;
(8)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9)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三、不满足“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需要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
出口应税服务的话,增值税是适用免退税办法的,也就是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对应的购进的服务所缴纳的增值税予以退税。
简单举个例子来说,比如接受了一笔境外企业的外包服务订单,价格是100万(不含税),假设为了完成这笔业务,将这笔业务再转包出去,采购同样的外包服务支付的价款为84.8万(税率6%,含增值税4.8万)。
那么针对这笔跨境业务,免征6万元增值税,同时将采购服务环境缴纳的4.8万增值税予以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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