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国际经济关係研究院(ICRIER)贸易顾问Tanu M Goyal顷针对印度与欧盟FTA谈判面临之问题撰文分析,要点如下:
印度与欧盟重启FTA谈判,双方以达成涵盖货品与服务贸易、投资及地理标示(GI)承诺在内的全面性贸易协议为目标。惟双方对于协议的设计或样式仍存在根本性差异,就涵盖面而言,欧盟的协议既广泛又深入,不仅涵盖货品与服务贸易自由化及投资等广泛议题,且对大多数议题作出具有约束力的承诺;相较之下,印度签署的贸易协议虽越来越全面或广泛,但坚持除货品、服务业及投资以外,其他议题则不需具有任何约束力,在协定内所做的承诺就尽力而为。
在印欧盟贸易协议,欧方期使贸易与永续发展有强制连结,欧盟基本贸易策略之一即贸易与永续发展,最终形成贸易协议与环境及劳工标準相关的条款连结,例如2011年欧盟与韩国签署的协议将範围扩大到与贸易相关的劳工及环境措施,该协议要求双方确保高水準的环境及劳工标準;欧盟与越南签署的协议则规定更为详细。在落实协定体制性机制上,欧盟在协议中建立条约机构,亦即所谓的国内谘询小组(Domestic Advisory Group, DAG)及监督承诺执行的专家小组(Panel of Experts)。DAG是一个由双方代表组成的非正式机制,但专家小组则是正式的第三方争端解决机制,其决定具有约束力,并可要求缔约方修正其国内法规,例如2019年,欧盟要求召开专家小组会议,讨论涉及韩国劳工权利义务的争议,专家小组作出有利欧盟的裁决,要求韩国修改其国内法,最终韩国批准3项国际劳工组织(ILO)公约,并对其工会及劳资关係调整法进行修正。
印度对与贸易相关的环境及劳工问题的处理方式截然不同,印度在大多数协议中,包括与韩国的协议,双方皆承认贸易自由化应符合永续发展目标,但没有与劳工及环境相关的具体章节或承诺,更不具有任何约束力,即使在后续的协议中,也没有做出类似之承诺。印欧盟在多边场域、法规监管及国内标準意见及立场常有分岐,双方如何展开谈判值得关注,例如在多边场域,印度已批准国际劳工组织8项核心公约中的6项,尚未批准「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利公约(Freedom of Association and Protection of Right to Organized Convention )」及「组织权利及集体谈判权公约(The Right to Organize and Collective Bargaining Convention)」,因此对印度而言,在贸易协议中就劳工相关方面做出任何承诺,需从国内政策角度评估,更重要的是,由于劳工属于印度宪法的中央与地方分权,州立法机构甚至可以制订特定劳动规範,修改中央法规;因此,在劳工议题上,印度各州与中央暨各州之间法律规範可允许有不同,各州可依宪法自治。
在监管政策方面,符合规範的责任落在企业身上,印度与欧盟的企业性质截然不同,印度大多数企业皆未进行注册及登记,不一定遵守所有的规章制度,中小企业完全遵守法规则更为困难。根据研究报告指出,印度98%的微型企业及70%的小型企业皆属非正式登记及合法公司法人,并认为符合法规的成本过于繁重。印度典型微型及中小企业(MSME) 的年度符合法规成本约为200万卢比,其中的40%用于遵守劳动法规之成本,约佔微型企业总营业额的2.4%。在此情况下,与贸易相关的劳工及环境约束性承诺可能会增加厂商及出口商之成本,亦无法融入全球贸易及供应链。
此外,与贸易相关的劳工及环境议题对贸易谈判有其必要性,可激励有出口利益的企业採用良好的监管做法及达到国际标準,并加速它们融入全球贸易。因此,对印度而言,贸易与永续发展係FTA的长期重要章节别,虑及企业的性质及MSME占企业比例甚高,係谈判协商敏感议题,因中小企业面对FTA挑战,所需调适期较长。在与贸易相关的劳工及环境议题上做出任何具约束性承诺,可能不会立即为印度带来利益,尤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包容性成长及融入全球贸易成效方面。因此,设立国内谘询小组以适当执行协议及建立民间对话机制,可能有助于填补贸易协议最初几年的执行落差,可考虑逐步过渡至具约束力的机制,例如5至7年始设立或执行争端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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