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明确了纳税人购进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有些纳税人对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如何抵扣还存在一些疑问。小编将带大家通过案例一起学习下如何抵扣及如何填表。
某企业员工4月6日出差
取得如下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
(行程单图片为PS内容,只为本文需要而制作)
本航次的东方航空MU791是由北京飞往悉尼的国际航班,那么:乘坐国际航班的国内航程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4《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一)国际运输服务,是指:1.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2.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3.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乘坐此航班的国内北京到南京航线部分是可以抵扣的,但是如果从北京机场海关办理了出境,那么就是国际运输服务了,是不可以抵扣的。
那么旅客从境内去往港澳台的旅客运输服务是否可以抵扣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往返香港、澳门、台湾的交通运输服务以及在香港、澳门、台湾提供的交通运输服务(以下称港澳台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因此,港澳台运输服务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下面,我们就上图的行程单来计算填列申报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从票面上,我们可以看到票价950元,民航发展基金是60元,合计1010元,文件规定只有票价和燃油附加费可以计算进项税额,民航发展基金是不参与计算的。所以此票只有950元参与计算,进项税额为(950÷(1+9%)×9%=78.44元),不考虑其他因素,我们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上应这样填列:
从表中我们可以看出,取得的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非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需要在第8b栏填列,同时需要第10栏填列统计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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