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委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来函说明:
依据公益财团法人日本台湾交流协会台北事务所108年10月28日第174号函、111年10月6日第278号函及10月27日、10月28日、10月31日与11月8日未列文号电子邮件办理。旨案经实地查核与风险评估等技术性评估,并依跨部会讨论与风险沟通结果,我国同意于日本出生及饲养之猪只,自112年1月16日起于核可输台指定设施(名单如附件1)生产且使用于前揭指定设施屠宰之日本猪只与分切之日本猪肉原料之加工(热)猪肉产品,得依「自日本输入供人食用猪肉制品检疫条件」及「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相关规定输台。惟依「中央法规标準法」第13条规定,1月18日起始得受理旨揭产品输台之输入检疫相关申请。另供屠宰之猪只或供分切、加工所用猪肉原料倘源自第三国输入者,应分别符合前揭检疫条件第3点与第4点规定。随函检送日本加工(热)猪肉产品输台检疫证明书样张(附件2),该样张适用情形说明如下:「输出检疫证明书/EXPORT QUARANTINECERTIFICATE」由官方兽医于「家畜防疫官(Animal Quarantine Officer)」栏位签署;「HEALTHCERTIFICATE FOR EXPORT OF PORK PRODUCTS FROM JAPAN TO TAIWAN」由食品卫生监视员签署,爰2份文件非由同一人签署。为确保文件完整性与有效性,2份文件将于左上角装订并加盖戳章(详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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