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欧盟执委会新闻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129
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591
为有效打击领有外国补贴之企业挟不公平之优势在欧盟市场进行企业併购或参与欧盟公共採购等扭曲及危害公平竞争环境之行为,欧盟执委会前于110年5月5日提出欧盟就扭曲其内部市场之外国补贴规章提案,其立法内容于111年11月10日及11月28日分别获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採认,续于111年12月23日在欧盟公报公告(Regulation (EU) 2022/2560),并于本(112)年1月12日生效,且将自本年7月12日起实施。
该立法内容重点整理如下:
(一)该立法赋予执委会权利,可调查非欧盟国家赋予企业财务补助(financial contribution)使其在欧盟市场从事企业併购、参与公共採购程序及其他可能影响市场情势之经济活动。执委会并有权在确定前述经济活动造成欧盟市场扭曲之效果时,採取因应措施。
(二)接受外国补贴之企业依规定应负下列义务:
1、倘拟收购之企业、合併交易(merge)或合伙(joint venture)之任一方(含其关係企业)前一年在欧盟境内之累计营业额达5亿欧元,且在交易前3年内受领与进行该交易相关之外国财务补助达5,000万欧元,接受补贴之企业即应在完成前述交易前通知执委会,否则无法完成交易,且执委会得对违反义务之企业祭出高达该企业累计年营业额10%之罚锾。另执委会有权解除未履行通知义务但已执行之交易。
2、倘公共採购标案预估金额达2.5亿欧元,且在投标前3年内受领与该标案具关连之单一国家财务补助达400万欧元,参与投标之受有补贴企业即应通知执委会,违者将面临罚锾,执委会并得禁止接受补贴之厂商得标。
3、上述两项通知义务将自本年10月12日起实施。
(三)另执委会倘具合理怀疑,认为特定产业、经济活动或特定补贴工具可能对欧盟内部市场产生扭曲效果,可依职权(ex-officio)启动市场情势调查,并得要求企业或公协会提供必要资讯,以利调查。
(四)倘执委会认定外国补贴情事存在且对欧盟市场造成扭曲,得进行「衡平测试」(balancing test),以便权衡外国补贴所致扭曲之负面效益与促进受补贴经济活动发展之正面效益。倘结果係「弊大于利」,执委会得要求企业作出补救或特定承诺,如放弃投资特定资产或禁止从事特定市场行为等。另连续3年内赋予企业之财务补助倘未超过400万欧元,该外国补贴即被推定为不太可能(unlikely)造成欧盟内部市场扭曲。
(五)此外,该立法允许执委会回溯调查企业在规章实施前5年内所受领之外国补贴,然前述补贴须在规章实施后对欧盟市场造成扭曲效应方适用该法相关规定。
另前述Regulation (EU) 2022/2560授权执委会採认关于执行该规章之程序性规範,执委会因此于本年2月6日发布执行规章草案,内含践行上开企业併购及参与公共採购程序通知义务所应提交之资讯、调查期程及受调查企业之权利等,并开放利害关係人于本年3月6日前提出评论意见。执委会将考量利害关係人意见且预计在本年第2季採认该执行规章。前述执行规章草案暨其附件内容,请至执委会Have Your Say公众谘询平台下载:https://ec.europa.eu/info/law/better-regulation/have-your-say/initiatives/13602-Distortive-foreign-subsidies-procedural-rules-for-assessing-them_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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