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欧洲执委会新闻稿https://ec.europa.eu/commission/presscorner/detail/en/ip_23_594
欧盟执委会2月13日发布新闻稿表示,依欧盟「再生能源指令」要求通过两项授权法案,以提出详细规则定义欧盟再生氢的组成,确保所有非生物来源的再生燃料(又称为 RFNBO)均由再生电力生产。
上述两项法案相互关联,且均为将燃料计入会员国再生能源目标所需之依据,此将为投资人提供监管确定性,因欧盟根据其REPowerEU 计画,拟实现在欧盟境内生产1,000 万吨再生氢,及进口1,000万吨再生氢能目标。有关旨述两项再生氢能授权法案重点如下:
(一)第一项授权法案旨在定义在何种条件下,氢、氢基燃料或其他能源载体可被视为 RFNBO:
1、阐明欧盟再生能源指令所规範氢气「额外性」原则(additionality),即生产氢气之电解槽须连结至新的再生电力生产,以确保再生氢的生产,能激励电网再生能源数量增加,此将支持脱碳与增进电气化工作,同时避免对发电造成压力。
2、至2030年,因电解槽的大规模建置,电力需求势将增加。据欧盟执委会估计,倘拟实现至2030 年生产 1,000 万吨 RFNBO 之目标,约需500 TWh 的再生电力,相当欧盟14%的总电力消耗。
3、此授权法案规範生产商可证明用于製氢之再生电力符合额外性规则的不同方式,并进一步採用确保再生氢能,仅在有足够再生能源的时间与地点生产之标準(又称时间与地理相关性)。
4、考量现行投资承诺,并让产业能适应新规则,上述规範将逐步实施,预计将对自2028年 1 月 1 日前开始营运的氢能计画给予「额外性」要求之过渡期,此过渡期并将参照其电解槽扩大规模与投放市场期间。此外,在 2030 年 1 月 1 日之前,製氢商将能按月将其製氢量与合约所订之再生能源予以对应,惟自2027 年 7 月 1 日起,会员国可选择採行更严格的时间相关性规则。
5、对再生氢能生产的要求,将适用欧盟境内生产商,及盼向欧盟出口再生氢能,以计入欧盟再生能源目标之第三国生产商。自愿性的认证计画将确保在欧盟或第三国的生产商,均能以简易方式证明遵循欧盟规範,并在欧盟单一市场交易再生氢能。
(二)第二项授权法案提供计算 RFNBO 生命週期温室气体排放量之方法:
1、相关计算方法考量燃料整体生命週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上游排放,与自电网、加工过程获取电力之排放,以及将该等燃料运送至最终消费者的排放。
2、另阐明于生产化石燃料设施中,併同生产再生氢或其衍生物之温室气体排放量的计算方法。
前揭两项欧盟授权法案,将送请欧洲议会及欧盟部长理事会在两个月内进行审查,以决定接受或拒绝该等提案,该审查期限依要求可展延两个月,但不得修订提案内容。
声明:文章由网友 张峰 投稿发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郑和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对恶意造谣抹黑国家的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投诉反馈:(郑和号)提供跨境外贸周边相关经济资讯内容,资料收集自网络,文章不代表本站立场。如需转载本文,请注明出处:https://www.zhenghehao.cn/7581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