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英国贸易救济署(TRA)公布英国贸易救济制度中小企业实用指南

参考资料:GOV.UK
日期:112年2月16日
文号:驻英经(111)经字第884/P200号(商情文号:第884号)

商情本文:

一、英国贸易救济署(TRA)于本(2)月7日针对中小企业提供一系列英国贸易救济制度说明,内容简要说明如下:

(一)英国贸易救济署(TRA)简介:隶属国际贸易部(DIT)的一个独立单位,脱欧后依据2021年贸易法成立,就损害英国生产商的不公平国际贸易行为及不可预见的进口激增指控之调查单位,做出独立、基于证据之建议予国际贸易部长,以採取措施解决对英国产业造成的损害。

(二)贸易救济简介:为贸易防御工具,为保护英国企业免受不公平进口而採取的措施,救济措施包括反倾销、反补贴和防卫措施。

(三)调查程序:于贸易救济服务网(TRS)提交线上申请、申请评估过程约40天、在有足够证据下TRA立案启动调查并发布通知、公共利益谘询约4-5周、搜集调查结果进行评估长达4个月时间、检查和查核数据以确定倾销/补贴是否造成损害(进行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访问)、基本事实陈述(SEF)/临时决定和回应、最终决定。

(四)救济措施複查:除反倾销、反补贴和防卫措施调查外,针对已经採取的措施进行複查,多数情况下,回应由产业所申请的启动调查。複查要点为:

1、现行反倾销措施是否必要,或是足以解决涉案产品的倾销;

2、倘不再实施反倾销措施,英国国内产业是否会受到损害;

3、是否应当重新计算反倾销税;

4、是否需要调整涉案产品的範围。

(五)提出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申请:

1、何时提出申请:倘企业因从其他国家/地区进口的补贴或倾销商品而受到损害,可申请反倾销或反补贴调查。调查结果将依据申请公司、外国出口商和其他相关方提供的证据。

2、提交申请:倘有足够调查依据,可先透过contact@traderemedies.gov.uk联繫预申请办公室,提供保密建议并回答任何问题。在线服务贸易救济服务(TRS)下载并填写申请表,也可以授权第三方代表提出申请。

3、申请资料及文件:由英国产业界提出、出示足够的倾销或损害证据(非微量)、不可忽略且与倾销/补贴相关的损害、足够市场占有率、机密和非机密版本。

(六)反倾销/反补贴申请内容:除上述要求外,申请内容包含:

1、商品细节:进口和国产商品,包括商品代码、产品规格、生产流程等;

2、倾销或补贴商品原产国或海外出口商的详细资讯;

3、英国生产商、进口商、最终用户和公协会详细资讯;

4、依据申请类别,要求提供出口价格、补贴、正常价格、损害和因果关係的计算和数据;

5、要件:为英国同类商品生产商整体生产至少25%及并无遭到同等或大于该生产之厂商反对及英国产业市占率只少1%或更高。倘倾销幅度低于出口价格的2%,则倾销幅度属微量,倘果补贴金额低于从价的1%(发展中国家为2%),则补贴金额属微量。倘来自被调查国家的倾销或补贴进口商品佔英国同类商品总进口量3%以下,则倾销商品或补贴进口商品的数量可以忽略不计,但不适用从出口国的单独进口占英国同类商品进口总额的3%以下,但合计佔7%以上(单独低于4%,但合计超过9%来自发展中国家补贴进口)。

(七)实施措施要件:对英国进口产品实施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必须有足够证据:

1、进口产品有倾销/补贴事实;

2、英国产业受损;

3、倾销/补贴与损害之因果关係;

4、措施实施符合经济利益测试。

(八)经济利益测试(Economic Interest Test):英国贸易救济调查的评估程式,旨在确保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符合英国的经济利益,考量因素包括:

1、涉案产品进口给英国产业造成的损害,以及消除该损害将给英国产业带来的利益;

2、受到影响的英国产业和消费者在英国整体经济中的重要性;

3、对更大範围内的英国产业和消费者的潜在影响,以及对特定地理位置或群聚的潜在影响;

4、对英国同类产品竞争环境和市场结构可能造成的后果;

5、其他TRA认为有关的事项。

二、欧盟贸易救济制度与英国贸易救济制度有显着相似之处,但部分区别如下:

(一)贸易救济服务(TRS):TRS为完全数位化的贸易救济系统,安全的IT平台处理贸易救济案件及提供参与方互动,执行贸易救济制度透明原则的重要工具。

(二)经济利益测试(EIT):调查可能对英国产业造成损害贸易行为的要件,较与欧盟整体利益,EIT仅考量英国的产业利益及强调证据收集。

(三)较低关税规则:英国制度有强制性较低关税规则,在防止对国内生产商造成伤害所需的最低标準措施。当TRA完成倾销或补贴调查或审查计算设定损害幅度的措施,将其与已计算的倾销幅度或补贴金额进行比较,使用两个差值中较低者作为关税标準。欧盟制度较低关税规则,纳入例外情形,允许某些情况下可实施更高关税的措施,而英国并未将其纳入其制度。

(四)TRA複审和上诉:英国制度允许申请人请求TRA重新考量其决定,而无需诉诸法院提出质疑,仅有在TRA的複审完成后,方能向上级法庭提出上诉。在欧盟制度中,上诉必须直接向普通法院提出,并无选择或要求複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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