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越南经济时报网站2022年03月28日
https://vietnamnews.vn/economy/1167468/viet-nam-to-have-a-regulation-on-offshore-loans.html
编辑单位:驻胡志明市办事处经济组
越南国家银行进行关于国外贷款与经济机构之非居民担保之机构及个人意见调查.
越南国家银行表示, 最近在越南出现经济机构需要海外贷款或了解相关规定之情况。惟关于这个问题尚无具体规定而需直接求教于总理.
此係需制定与发布上述决定之原因,以为需国外贷款之经济机构创造有利条件及确保人们清楚地了解申请总理许可之标準与程序。此外,亦协调部会评估相关职能与任务之内容,以供总理考虑与决定批准或拒绝国外贷款申请之依据。
外汇条例条文清楚规定经济机构非居民保证与对外贷款之严格审慎管理措施,根据国家经济仍存在诸多困难与投资资金之限制。该国正将资金集中于国内企业发展,以确保增长目标。
此外,此政策亦符合审慎资本流动自由化路径图,遵照政府之方向与国际货币基金(IMF)建议,以避免出现风险。
因此,制定此决定之重要目标係为国外贷款与非居民担保申请建立慎重与严格之审查程序,需全面性考虑上述国家管理与审慎管理原则.
草案规定经济机构对非居民之对外贷款与担保之许多基本原则。 其中,经济机构支持生产经营之对外借贷活动与对外投资活动不影响整体或社会政治安全。不违背国防与外交政策以及各时期宏观经济稳定之方向。
经济机构提供国外货款时必须遵守决定条文、货币法、外汇、投资、税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亦须遵守借款人、担保人所在国家与地区法律以及相关之国际条约,并对非居民提供国外贷款与担保之相关绩效与风险负起全责。
上述机构必须营运至少5年,有业务盈利而 无坏帐及无外债过期。且在提交贷款或担保申请之前,连续两年末欠国家税款。
另必须有主管机关依法批准之非居民境外放款与担保计画国有资本投资生产经营之管理与使用 (假设经济机构係国有企业) .
该决定旨在要求经济机构证明其经济活动力, 使贷款或担保不影响预算收入,表明在决定与执行此项服务交易时之自我责任。
关于借款人条件,被担保方附于以下之一: 贷款人在国外母公司或同体系成员公司; 外国政府或外国政府担保之外国机构.
境外贷款之外币须来于生产经营活动,不使用从信贷机构购买或在境内人外借入之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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